親友欠錢不還甚至已讀不回嗎?教你如何處理欠錢不還的窘境

撰文 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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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面對突如其來的劇變,急需一筆金援度過難關,情急之下只好厚著臉皮四處與親友借錢。然而對方開口借錢,一方面心想對方會不會如期還錢,另一方面又念在多年的情誼,當下礙於面子就一口答應借錢給對方,甚至沒有白紙黑字條列清楚,只是用口頭約定借貸關係。以為對方度過難關要把錢要回來時,對方卻無關緊要的說「根本沒有借錢」,礙於當時僅有口頭約定,無法提出證據表明對方有借錢一事,借出去的錢就像放水流般無可討回,借與不借都是難題,此時該如何因應呢?

【法律小常識】

票據法第94條: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票據法第124條: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二章第八節關於參加付款之規定,除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二章第十二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一百十九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

依上述案例剖析,最有效的方法即是「借錢出去的當下,直接請對方簽一張本票」。當手上握有此本票,就能進行本票裁定,進一步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快速且有效的把借出去的錢追討回來。另外只要拿到法院的本票裁定,可以向執行處聲請扣押對方的財產,能避免對方惡意脫產。

本票上面有標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究竟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可以「抄近路、走捷徑」的管道。一般情況下要求對方付票款之前,需要拿著本票的正本到對方面前「提示」給對方看,如果對方不付款,才能製作一個對方拒絕付款的證明書,去聲請本票裁定;然而本票上有註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此時無需製作拒絕付款的證明書,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讓追討程序更加快速且有效率。切記!在簽本票時,需多加留意對方是否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劃掉,如果被劃掉,可能會增加行使追索權的時間及成本。

救急不救窮,以下這幾種人不能借,避免對方欠錢不還!

要投資高風險產品的人不能借
「好的投資上天堂,壞的投資住套房」,有報酬還不打緊,就怕借錢給對方,一下子把全部資金投入市場後沒消沒息,而對方雙手一攤表示錢沒了,借出去的錢形同石沉大海。

享受酒池肉林的人不能借
虛華世界一切是浮雲,借錢給對方去歡度享受美好夜晚,而自己卻要煩惱飯錢沒有著落、何時才能把錢追討回來,得不償失。

賭博成癮的人不能借
小賭怡情大賭傷身,遑論是借錢要來賭博,對方說要靠賭博才能補足錢洞、翻轉人生,規勸死了這條心吧,遇到太多十賭九輸的人都是這麼說。

一再借錢的人不能借
「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借錢還錢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一而再、再而三的借錢卻不還錢就要特別當心了,可能資金週轉不靈才需要四處借錢,拆東牆補西牆不是根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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