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漏水房東打太極,最後要我自己處理?

撰文 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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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鄉遊子在外打拚,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不得已只好搬出家裡,自己在外租屋生活,離開了熟悉的家鄉,暫離了從兒時一手捏大教導你的父母親,什麼事情都得自己處理。不過遇到租屋問題卻是勞心傷神,一方面考量地區是否良好、起居生活是否方便、鄰居相處是否得宜,另一方面如果遇到修繕問題該由誰處理負責,心想「明明我已經付了房租,本來就是房東該要負責」,但實則不然,以下逐一剖析修繕責任由誰負責最為正確喔!

【律師小叮嚀】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之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因此倘立約之初,房客與房東雙方已協商好修繕範圍,現今租約較常見者,是約定需定時更換或是消耗性的物品,如電池、燈泡、濾心等由房客支出,或是由房客提出收據予房東報帳,其他屬於較大型之物品,如房屋漏水、馬桶堵塞、電視損壞,才是由房東負責修繕。

依上開法條及民法423條之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如果雙方在沒有特別約定下,原則上租屋處的物品有損害,房東是有修繕的義務。

且依民法第437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意思是當房客發現租屋需修繕時,應立即通報給房東知道,否則房客需負擔因延遲通報的損害。如果起初只有浴室漏水,但是房客知悉不報,導致漏水一路延伸到客廳,造成客廳因漏水所產生的損害,就需要由房客來負起修繕責任喔。

又依民法424條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如果租屋處存在瑕疵已經危及房客安全,如天花板隨時有崩落的情形,則房客可以終止租約。

租屋糾紛難道只能自認劣勢?教你正確且合法的處理方式

.簽約時雙方約定,白紙黑字條列清楚
在簽約的過程中,需先釐清問題是屬於「修繕責任」還是「保管責任」。

修繕責任修繕責任保管責任
.牆壁突然滲水
.天花板龜裂導致危及安全
簽約時約定日常生活會用到的物品由房客負責修繕
.廚房下水道不通
.馬桶堵塞
房客需要盡到保管責任,如果因為使用不當導致物品損壞
.延長線再接三條延長線導致電線走火
.抽菸未將火花熄滅導致火災
房東負責房客負責房客負責

.保留修繕產生的收據或發票
已經知道修繕是屬於房東的責任,也在第一時間告知房東,但是房東總是冷處理或是打太極,不願負起責任,如果設備損壞足以影響生活起居,房客可以自行修繕或是尋求專業的師傅前來維修,但切記要保留購買修繕工具、師傅維修費用的收據或發票,以利做為後續扣抵的證明,並且要求房東負擔費用或是從房租內扣除費用。

要求提前解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簡單來說,透過多種管道(包含使用電話、簡訊、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或是存證信函)聯絡房東負起修繕責任,但是房東就是不處理,房客是可以提出解約,而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進行調解程序
雙方私下溝通難免因私人情緒帶入,導致事情更加惡化甚至沒得到排解,建議透過第三方進行調解,例如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會是一種簡便又有效率解決糾紛的方式,過程有公正的第三方進行調解,促使雙方能夠相互讓步,以便快速解決事情,而且調解委員會原則上是免費的!

以上剖析可以知道租屋修繕義務,並不完全是由房東或是房客負責,因此在簽約時務必放大眼睛看清楚約定的內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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