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期間,我的父親不小心跌到,原本還好端端的,但送去醫院急診室後,卻傳出送醫不治的噩耗,這一定都是醫生的錯?

近年來醫療糾紛頻傳,在這醫病關係緊張的世代裡,我們動不動就想告醫生,為此衛福部積極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的立法,此法成立的目的在於解決醫生與病人之間,因為醫療行為而產生的糾紛事件
但,究竟什麼情況下我們能向醫生請求賠償?
首先病人需因治療而受有傷害或因此死亡,另外醫生的診療行為必須要有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而醫生有無違反「注意義務」,因涉及高度專業性,所以法院在實務上會透過衛福部的「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
在程序上,我們除了直接透過訴訟請求刑事及民事賠償外,也可以多加利用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例如向各地的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是向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的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處。
醫療法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最後補充一點,如果是醫事審議委員會做成的調處,那麼它的效力僅相當於民事和解契約的性質,如果是鄉鎮市公所的調委做成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就會有與法院判決同一的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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