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買到贓物,這樣有犯法嗎?

撰文 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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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

日前傳出有人盜用他人帳號,大量向外送平台訂購奶粉,並統一送至指定的地點。有外送業者起疑報案,警方於指定地點埋伏,並將要到現場領貨的小明逮捕到案。

所謂「贓物」,泛指別人因為觸犯「侵害財產權」的罪,而得到的東西。除了一般大眾所熟知的竊盜罪外,只要是別人觸犯侵占罪、強盜罪、詐欺罪等罪,所取得的東西,都是贓物。

成立贓物罪有五種方式,分別為:收受、搬運、寄藏、媒介和故買贓物罪。

1.「搬運」:指搬移運送,將贓物搬離原來的地方。
2.「寄藏」:指受託寄存贓物,並且將贓物藏匿起來。
3.「故買」:是指明知道是贓物,還以「有對價」的方式取得贓物。譬如買賣、互易。
4.「收受」:指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無對價」取得或持有。例如接受贈與。
5.「媒介」:指居間介紹買賣贓物或為其他交易的媒介。

小明不過就是受別人所託,幫對方去領貨而已,為什麼會被逮補呢?

首先,因為本案委託小明的人,其實是用不法手段使用他人的帳戶向外送平台下單,本身就是在做犯罪行為,而基於犯罪所獲得的物品,在刑法上就會被認定成是「贓物」。也就是說本案的奶粉在法律上其實就是「贓物」。

今天小明雖然只是去跟外送員取貨,但他的行為本身就有「收受贓物」的嫌疑,除非他能證明自己是被他人利用,沒有犯罪的意圖,不然小明就會構成刑法上的贓物罪了。

補充一點,可能有人會好奇那這樣外送員會成立搬運贓物罪嗎?答案是不會。因為本案的外送員就只是照著外送平台的單做外送,和犯罪行為人沒有任何的犯意聯絡,也就是説外送員自始就沒有要犯罪的意思,自然就不會構成贓物罪了。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49條第一項規定)

雖然不知情的情況是不構成贓物罪的,但若是失主找上門,還是要經過一段繁瑣且冗長的過程才能證明自己清白,所以建議各位在購買東西前多注意,為自己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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