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內都可以退貨?有什麼限制嗎?

撰文 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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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不用出門忍受日曬、雨淋之苦,在家吹著冷氣、翹著二郎腿,撥通電話、按個滑鼠,輕輕鬆鬆就能買到自己想要買的東西,或許這是很多人喜歡電視及網路購物的原因。但簡單方便之餘,這種消費方式其實也存在著不少問題。

在無法實際看到、摸到商品的情形下,許多人往往僅僅透過電視的畫面或網路的圖片,就決定交易與否,也漸漸地產生所謂「與期待不符」,所以要「退貨」的舉動產生。

什麼是七天鑑賞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此消費者只要是透過【通訊交易】、【訪問交易】買東西的話,我們就有權利在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什麼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名詞定義如下: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重點在於:「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所以消費者自己在實體店面買的商品,是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哦!

第19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商品有道理可以不受七天無條件退貨的話,那消費者就不能退貨,至於這個【合理例外情事】,行政院的訂定標準有下列七項: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 

   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只要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完整無缺,且沒有實際使用過,依法都是享有七天以內的退貨權益,不用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的。消費者如果是因為檢查商品有無瑕疵,而對商品作出拆封行為,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假若業者對於買家片面設下任何退貨限制的規定,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消費者如果遇到類似的消費糾紛,可撥打「1950」各縣市消保中心專線或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

電視及網路購物雖然輕鬆方便,但著實有可能遇到不少購物糾紛,建議聰明的消費者,購物前還是再三思考比較妥當,至少也要做到貨比三家的動作,否則一旦想退貨時卻遇到刁難,那可是會氣的牙癢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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