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也可以緩刑不用被關嗎?

撰文 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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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莊姓男子三度販賣大麻給朋友,而大麻為第二級毒品,依法販賣二級毒品罪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那為何本案的被告只被判2年有期徒刑,甚至還能緩刑呢?

首先,由於莊姓男子在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罪,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莊姓男子可以減刑一次,也就是原本的刑責可以打對折,假設原本要被關7年,減一次刑就只要關3年6個月。

再者,由於莊姓男子販毒數量低,也販賣對象也只有1個人,再加上他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法院便再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給與二度減刑。

最後,依照刑法的規定,只要受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沒有故意犯罪被關過的前科,都有獲判緩刑不被關的空間。本件的被告剛好就只被判2年有期徒刑,法官便考量他的犯後態度良好,給予他緩刑處分了,換言之,他只要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就不必入監服刑,甚至緩刑期間過後,良民證上也不會留下紀錄。

販毒刑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毒品分級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三級毒品四級毒品
毒品分類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K他命、FM2可待因、安定
製造、運輸、販賣死刑或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販毒緩刑大概幾年?

依刑法第74條緩刑之要件規定,需所受刑之宣告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方得向法院爭取緩刑,然而販賣毒品的的罪責最低刑期都已經超過2年有期徒刑,但若有減輕其刑之事由(例如:自白認罪、交出上手來源),最終宣告刑在2年以下,亦得有機會向法官爭取販毒緩刑。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時間最短2年、最長5年,緩刑期間必須依照指示完成命令,以表悔過之意,等緩刑期滿便不用再執行刑罰。

販賣毒品可能在短時間內積攢大筆財富,但在我國法律上無論是幾級毒品,販賣毒品罪刑法皆屬於重罪,若未謹慎處理最終甚至可能須付出生命作為代價,因此千萬不要出自於好奇心,或自認「意志過人」、「絕對不會上癮」而以身試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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