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性騷擾」怎麼判斷?有什麼解決辦法嗎?

撰文 星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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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越來越發達,不少人會使用通訊、交友軟體來結交新朋友,在聊天時尺度太露骨或是急於展現自己的「長處」,讓對方感覺到不適,就會構成性騷擾。

網路性騷擾是什麼呢?

「網路性騷擾」是指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要特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讓人感到不愉快的行為都能在法律上被視為性騷擾,因為法院還是會斟酌一切事證做考量。被騷擾的當下,被害人應該優先保護自己,並可以採取下列行動:

勇敢說「不願意」:

性騷擾的成立,以「違背他人意願」為條件。因此事後追究責任時,對方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就是一個需要證明的事項。

當對方做出任何讓你有覺得「被冒犯」、「被吃豆腐」的感覺時,被害人應在當下明確表達自己的不願意,警告對方已構成騷擾,將提起申訴或告訴,並且將這一個過程都用錄音、錄影的方式留下紀錄,避免對方用「不知違反意願」為藉口逃避責任。

蒐集證據

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明性騷擾舉動存在。被害人可嘗試盡速蒐集證據,以利日後追究對方責任。

  • 事件發生的過程(人、事、時、地、物)
  • 受害者對於這件事的感覺及想法
  •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以錄音作為蒐證方式時應同時注意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規定,建議以自己作為對話的一方時再錄音,或由同事、友人與其對話時錄音


性騷擾在法律上會有怎樣的處罰呢?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性騷擾他人處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鍰,如果涉及肢體碰觸,更可能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例如:老闆對員工、老師對學生、醫師對病患),此時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也就是:可以課處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如果性騷擾的行為,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時,就不會只是罰鍰而可以罰錢了事,此時是會構成犯罪、可以判刑甚至入獄的喔!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依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罰金。

判決中常見性騷擾加害人辯解:「假如性騷擾真的存在,被害人應立即報警,而不是等待一段時間後才報警。」雖說這種理由法官不見得會接受,但為了讓加害人沒辦法卸責,並確保證據不會消失,建議被害人碰到性騷擾盡快申訴或報警,不要拖延或姑息。

除了報警還有別的方法求助嗎?

現在在民間,有許多婦女基金會在致力防治性騷擾宣導,建立民眾對於性平的正確觀念,也希望能夠讓受到性騷擾困擾的民眾有尋求幫助的管道。同時如果你覺得自己正被性騷擾,可以撥打24小時免費保護專線113尋求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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